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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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奉人社罚决字﹝2021﹞12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并直接送达了《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7月30日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支付赵兴富等18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502886元,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8月3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无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以时间太紧,审批流程未完结为由,拒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楼航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工作的事实;3.我局向你单位下达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原件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在2021年7月30日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支付赵兴富等18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502886元的事实;4.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楼航签收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了我局作出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的事实;5.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楼航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以时间太紧,审批流程未完结为由,拒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奉人社责改指字〔2021〕第50号)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你单位拒不改正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61第③“严重违法行为,处12000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其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处2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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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详情 |
2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1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6日夜间,当事人在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在仁和街道东风路芳满庭工地(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开发项目)进行地面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一辆混凝土泵车在进行施施工作业。当日22时48分,执法人员到该工地巡查并发现了该夜间施工行为。经噪声测量,测得环境噪声值为72.1分贝,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17.1分贝。该工地周围无其他噪声源。环境噪声主要由该工地上的上述两辆施工车辆运行时产生。该工地东侧为西塘河,西侧是仁良花苑小区,北侧是和旺街,南侧是余杭区仁和第一幼儿园和树东路。余杭区良渚环境保护监察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上出具意见:2021年1月16日22时48分,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路芳满庭工地(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开发项目)当日夜间施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该行为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四万伍仟元整(¥45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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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3 | 杭余经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4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6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兴元路与兴超路交叉口西北侧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该工地12号住宅楼第三层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振动棒一根、混凝土泵车一辆和混凝土运输车一辆,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0.4dB(A),超出该区域国家标准【GB12523-2011≤55dB(A)】5.4dB(A)。距离该工地北侧和西侧均为空地,东侧30米为奥园在建工地,南侧30米为九龙仓居住小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0)第000202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及施工内容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所以到2020年10月6日23时50分停止施工。2020年10月3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了“2020年10月6日,当事人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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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4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1052005150036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4日22时16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楼板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执法队员现场测得环境噪声值为58.7dB,超过国家标准3.7dB。该工地东侧是獐山港、南侧是东风幼儿园、西侧30米处是仁良花苑、北侧是和旺街西。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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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5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1052005150104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08日22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楼板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执法队员现场测得环境噪声值为65.4dB,超过国家标准10.4dB。该工地东侧是獐山港、南侧是东风幼儿园、西侧30米处是仁良花苑、北侧是和旺街西。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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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6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1052005150071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7日22时19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楼板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执法队员现场测得环境噪声值为66.0dB,超过国家标准11.0dB。该工地东侧是獐山港、南侧是东风幼儿园、西侧30米处是仁良花苑、北侧是和旺街西。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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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7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1052005150060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9日22时19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楼板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执法队员现场测得环境噪声值为76.2dB,超过国家标准21.2dB。该工地东侧是獐山港、南侧是东风幼儿园、西侧30米处是仁良花苑、北侧是和旺街西。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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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8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1052005150093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03日22时33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楼板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执法队员现场测得环境噪声值为74.9dB,超过国家标准19.9dB。该工地东侧是獐山港、南侧是东风幼儿园、西侧30米处是仁良花苑、北侧是和旺街西。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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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9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105200515002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1日22时37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地下室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执法队员现场测得环境噪声值为61.5dB,超过国家标准6.5dB。该工地东侧是獐山港、南侧是东风幼儿园、西侧30米处是仁良花苑、北侧是和旺街西。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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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10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1052005150058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8日22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元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余政储出【2018】17号地块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楼板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混凝土输送泵车一辆,噪声主要是施工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执法队员现场测得环境噪声值为76.5dB,超过国家标准21.5dB。该工地东侧是獐山港、南侧是东风幼儿园、西侧30米处是仁良花苑、北侧是和旺街西。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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