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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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吴大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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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恢65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吴大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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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30 |
2 |
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与林传基、税黎明、王善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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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05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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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24 |
3 |
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武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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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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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08 |
4 |
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王善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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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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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1-20 |
5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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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2455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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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18 | 2019-05-21 |
6 |
义乌市中起工艺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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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执1243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中起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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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20-07-23 |
7 |
广东今博电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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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8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今博电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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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0 | 2018-08-22 |
8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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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2民初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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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6-21 | 2018-12-05 |
9 |
义乌市中起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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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59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义乌市中起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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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08-15 |
10 |
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与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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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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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15 | 2018-06-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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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202民初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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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8-08-15 |
2 | (2018)粤1202民初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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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8-08-15 |
3 | (2018)0045号 | 人事争议 |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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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01 |
4 | (2018)0045号 | 人事争议 |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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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01 |
5 | (2018)粤1202民初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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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3-29 |
6 | (2018)粤1202民初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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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3-29 |
7 | (2018)粤1972执恢254号 | - |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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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8 | (2018)粤1972执恢254号之一 | - |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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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9 | (2018)粤1972执恢254号 | - |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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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10 | (2018)粤1972执恢254号之一 | - |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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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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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恢655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9 | 详情 |
2 | (2019)粤1202执1424号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3 | 详情 |
3 | (2019)粤1972执396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4 | (2018)浙0782执12438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2 | 详情 |
5 | (2018)粤1972执605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12 | 详情 |
6 | (2018)粤1972执352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0 | 详情 |
7 | (2018)粤1972执3495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9 | 详情 |
8 | (2018)粤1972执288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9 | 详情 |
9 | (2018)粤1972执恢25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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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恢65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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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恢655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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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恢65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11-20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恢655号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大林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案字[2017]949-952号仲裁裁决书及(2017)粤1972执1103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40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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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2 |
(2020)粤1972民初10058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等(林传基、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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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05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市桥东恒东机械模具厂 被告- 林传基 税黎明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王善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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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058号林传基、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桥东恒东机械模具厂诉被告林传基、税黎明、第三人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请求追加被告林传基、被告税黎明为(2018)粤1972执6051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被告林传基、被告税黎明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货款172000元及利息(以172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其中计至2017年11月27日的利息以12000元为限,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208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以201584.7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自2018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9068元)、案件受理费199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3251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36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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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3 |
(2020)粤1972执异136号案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王善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林传基、税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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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36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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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异136号王善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林传基、税黎明:本院审理异议人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与被异议人东王善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林传基、税黎明买卖合同一案,已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桥头恒东机械模具厂提出的追加第三人林传基、税黎明为(2018)粤1972执6051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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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4 |
(2018)粤1972民初9754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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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7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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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754号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6032****,法定代表人:王善武):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97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订购订书机自动化装配设备合同书已于2018年7月24日解除;二、限你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设备预付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总额以不超过18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204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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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5 |
(2018)粤1972执恢254号送达执行裁定书(解封)(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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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254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梁业 当事人-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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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254号送达执行裁定书(解封)(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8-02已浏览:73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恢254号之二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业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案字【2017】949-95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村京盟工业园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财产名称、规格、数量详见坤正评报SA(2018)00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委托广东坤元正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78000元。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两次公开拍卖,但均未能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43680元承受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及交付其抵债,亦不申请变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经本院依法两次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并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依法解除查封后,上述财产灭失或者毁损均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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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6 |
(2018)粤1972执恢254号送达执行决定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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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254号 | - |
原告- 梁业 当事人-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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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254号送达执行决定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3-09已浏览:244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恢254号之一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业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亦于2018年3月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特令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善武自本令作出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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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
7 |
(2018)粤1972执恢25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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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254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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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25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3-09已浏览:177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恢254号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业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案字[2017]949-95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68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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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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