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肇东市宝地肉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黑12执异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肇东市宝地肉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展开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07 |
2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淮北恩彼饲料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604民初4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12 |
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津0104执恢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01 |
4 |
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604民初5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31 |
5 |
王浩、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604执44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浩 收起
...
展开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30 |
6 |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尊信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长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603民初148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06 |
7 |
王浩、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皖06民终21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展开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9 |
8 |
王浩与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604民初165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浩 收起
...
展开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8 |
9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淮北恩彼饲料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604民初14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8 |
10 |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恩彼饲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皖0604执964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20)津0104执恢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 收起
...
展开
|
执行文书、拍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40 | 2020-10-21 |
2 | (2020)津02民初97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毕国祥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20-07-30 |
3 | (2020)津02民初97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毕国祥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20-07-30 |
4 | (2019)最高法民终1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宝迪禽业有限公司 毕国祥 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 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 徐自立 邵惠兵 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6-12 |
5 | (2019)鲁民初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告- 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毕国祥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7 | 2020-06-04 |
6 | (2019)最高法民终1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宝迪禽业有限公司 毕国祥 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 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 徐自立 邵惠兵 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4-24 |
7 | (2019)最高法民终1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淮北宝迪禽业有限公司 毕国祥 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 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 徐自立 邵惠兵 天津和盛祥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2-18 |
8 | (2018)津01民初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毕国祥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50 | 2019-09-26 |
9 | (2018)津01民初449号 | -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 被告-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执行文书、拍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8-11 |
10 | (2018)津01民初413号 | -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 被告- 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执行文书、拍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8-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津02执567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2 | (2020)津02执566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3 | (2020)津01执123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9 | 详情 |
4 | (2019)皖0603执2953号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1 | 详情 |
5 | (2019)津01执685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9 | 详情 |
6 | (2019)津01执687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9 | 详情 |
7 | (2019)津01执686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9 | 详情 |
8 | (2017)津02执226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24 | 详情 |
9 | (2016)皖06执356号 |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赣01民初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
展开
|
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赣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18000元;2、依法判令上诉人减少支付被上诉人基本利息8267.98元;3、依法判令上诉人减少支付被上诉人罚息485352.74元;4、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
展开
|
2018-08-08 |
2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赣01民初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
展开
|
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9月12日,利息为995062.5元、罚息为0元;自2017年9月13日起,利息、罚息按编号(2017)洪银贷字第17001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律师费18000元;三、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王章青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以其与被告毕国祥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章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186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0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865.3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 收起
...
展开
|
2018-06-15 |
3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赣01民初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
展开
|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000元;2、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在贷款期内应付的利息995062.5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3、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的罚息0元(罚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罚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4、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8000元;5、判令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其他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 收起
...
展开
|
2018-02-01 |
4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赣01民初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毕国祥 王章青 收起
...
展开
|
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000元;2、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在贷款期内应付的利息995062.5元(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3、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的罚息0元(罚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从从2017年3月13日暂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之后的罚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时止);4、判令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8000元;5、判令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国祥、王章青对被告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其他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陈天梓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
展开
|
2018-01-24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