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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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卫公罚〔2021〕41号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当事人: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2021年7月15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樟园21幢的你经营的人工游泳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2021年7月28日,收到浙江诚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ZHJ212240)显示2021年7月15日采集的浅水区1#游池池水细菌总数和深水区2#游池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我委于2021年7月28日将本案件受理并予以立案,对案件进一步调查。现已查清:1、你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事实;2、你积极整改,2021年8月4日对人工游泳场所进行了再次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JZHJ212493)显示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要求的事实。本委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我机关已按法定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卫公罚告〔2021〕41号),告知我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可以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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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2 | 舟卫公罚〔2019〕11号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19年6月11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樟园21幢的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游泳池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游泳池现场公示的水温、池水余氯、PH、浸脚池余氯等值水质自检检测结果登记时间与自检登记本检测记录时间不一致;现场抽到游泳者***等3人进入游泳池前未填写浙江省人工游泳场所游泳者健康承诺单。经立案调查后,现已查明:检查当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并未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6月21日进行复查:该酒店已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并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7月12日,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对该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2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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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详情 |
3 | 舟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8号 | 舟山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樟园21幢)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1206020129210620120,罚没款执收码:063012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6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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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舟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7号 | 舟山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现查明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岛香樟园21幢)地下一层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地上三层防烟楼梯间前室堆放杂物被堵塞,地上一层两个安全出口锁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五条,决定给予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绿城玫瑰园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1206020129210620120,罚没款执收码:063012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6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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