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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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0]36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5-2018年6月期间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9138689.59元,未按规定予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你单位2017年3月实际在淘宝店铺购货,却取得深圳市复星蓝贸易有限公司专票1份,发票代码4403162130,号码56006542,价税合计7020元,进项税额1020元在2017年3月认证抵扣,2017年8月自行转出并补缴了增值税,未补缴城建税及附加;发票对应金额6000元入账固定资产在2017年折旧760元,2018年折旧1140元。上述发票已被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开。责令你单位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58040.07元、你单位需补缴增值税1020元(因你单位已自行在主管税务机关转出并补缴税款,本次实补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计1837.2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罚款179020.05元、处以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50%罚款合计545.70元、对多报亏损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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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详情 |
2 | 杭下市管罚处字〔2017〕1046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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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 详情 |
3 | 杭下卫医罚[2018]5019号 | 区卫计局(原区卫生局,原人口计生局) |
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4月9日使用美容师叶侠为12名顾客开展射频除皱美容服务24人次,共收费10940元,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服务类27.裁量标准,给予:1、没收非法所得壹万零玖佰肆拾元整;2、没收3DEEPENDYMEDPURE+射频仪一台;3、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的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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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下卫医罚[2017]5041号 | 区卫计局(原区卫生局,原人口计生局) |
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1月19日使用一名美容师为3名顾客开展超声刀及射频除皱美容服务56人次,共收费6822元,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医疗服务类27.裁量标准,局淡定给予浙江蕾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陆仟捌佰贰拾贰元整;2、没收超声刀美容仪、3DRF美容仪、EndyMedPURE+美容仪各一台;3、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当事人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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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下公(武)行罚决字[2017]11070号 |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10日,下城区凤起路361号浙江蕾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员工史某建立劳务关系,但该店一直未将史某的人员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至2017年3月29日,浙江蕾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的行为被我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蕾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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