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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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2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绿地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8月03日15时20分,我局上塘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拱墅区春秋华庭8幢南面擅自挖掘城市绿地的行为。经检查,挖掘的城市绿地共计壹处。经测量,被挖掘的城市绿地面积为壹拾平方米(长5米*宽2米)。检查中当事人不能出示相关的审批手续。经进一步调查可知,当事人在案发处重新铺设排污管道,出于施工需要,而挖掘该处绿地。经核实,当事人挖掘城市绿地未经过相关审批。当事人行为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决定: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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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详情 |
2 | 杭拱市管上罚处字〔2019〕004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给予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以上建议当否,请批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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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详情 |
3 | 拱城法罚字[2017]第41008822号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7年04月12日15时00分,我局直属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政储出【2016】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进行建设,工地已完成售楼处、4号楼、8号楼及4-8号楼之间地库桩基已完成,已完成管桩314根;售楼处完成至二层结构板,已完成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4号楼完成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筑,已完成建筑面积1875平方米;8号楼完成地下室底板垫层施工,已完成建筑面积1640平方米;4-8号楼之间地库完成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筑,已完成建筑面积1130平方米;已完成部分土方工程,已完成土方量19925立方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补办手续,并按已建成工程造价(捌佰肆拾玖万捌仟壹佰捌拾柒元整)的8%处罚款人民币陆拾柒万玖仟捌佰伍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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