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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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地税稽罚[2017]248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1、2012年12月31日(177号记帐凭证)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母公司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800000.00元,未签订服务合同和协议,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在2012年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2、浙江省审计厅在对浙江工业大学进行审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12年、2013年存在违规列支成本的问题,经学校核查并报审计整改,发现你单位2012年违规列支成本965627.00元,2013年2月违规列支成本188900.00元。上述开支已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已经将上述1154527.00元款项于2017年1月16日上缴主管单位浙江工业大学。3、2013年8月31日118号凭证列支:“银泰办公用品”88600.00元,实际为业务费支出,你单位列支为营业成本,并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未在2013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于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追缴企业所得税处以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55390.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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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4号 |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 |
现查明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对东阳市红木家具产业园花园雕刻·油漆基地(1#、2#厂房)建设工程(工程地址: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建设单位:东阳市花园红木配套加工有限公司)进行设计时,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金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全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33001676735056153338—618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4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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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9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
现查明金恒德人.车.生活商业广场(商业广场部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以下问题:1.消防车道距建筑外墙不足5米;2.扩大前室内的管道井门未设置乙级以上的防火门,分别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和第6.4.2条的规定;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大于120米,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3.1条的规定。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并对金恒德人.车.生活商业广场(商业广场部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7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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