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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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二稽罚[2020]104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1998年1月23日出资成立浙江商城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0%,2001年11月将该2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沈洪飞,2017年初公司发现沈洪飞及其股东在使用浙江商城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经法院裁定、当事人事后和解,沈洪飞等人同意支付80000元的冠名费,时间从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商城集团财务部门收到80000元后,暂计其他应付款/外部单位往来科目,因工作人员未将法院官司结束告知财务部门,该笔收入一直挂账,未作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申报缴纳税款。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5月增值税452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6.98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9864.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所偷的2017年5月增值税452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6.98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9864.15元,处以50%罚款,计12354.7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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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详情 |
2 | 瑞公(消)行罚决字〔2017〕0293号 | 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
现查明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商城大道168号的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楼房区商铺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五条,决定给予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瑞安支行(银行账号:3584626619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7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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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瑞公(消)行罚决字〔2017〕0277号 | 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
现查明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商城大道168号的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楼房区(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层数:地上2层,场所性质:市场)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瑞安支行(银行账号:3584626619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6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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