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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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公(石)行罚决字[2021]02074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石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一日,桐乡市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林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桐乡市公安局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二0二0年十一月九日,桐乡市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林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桐乡市公安局给予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桐乡市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改正。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上午,桐乡市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张某某在前台工作时进行未按规定查验登记住宿旅客吴某某身份信息而提供住宿服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桐乡市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住宿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而提供住宿服务。经查证,本次的违法行为属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桐乡市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桐乡市梧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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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0 | 详情 |
2 | 桐卫当罚字[2020]2000040号 |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
该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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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详情 |
3 | 桐公(石)行罚决字[2020]04209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石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桐乡市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时未落实互联网实名认证安全等技术保护措施,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桐乡市鑫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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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详情 |
4 | 桐卫公罚[2019]247号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市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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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详情 |
5 | 桐卫公罚[2019]062号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市卫生健康局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作出:1.警告;2.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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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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