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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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卫公罚〔2021〕115号 |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
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罚款5000—9500元”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游泳池2021年8月11日水样中1项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在收到我局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及时对泳池进行换水,经整改后,游泳池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决定给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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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详情 |
2 | 三卫公罚〔2021〕80号 |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
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罚款5000—9500元”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游泳池2021年7月8日水样中1项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在收到我局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及时对泳池进行换水,经整改后,游泳池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决定给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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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详情 |
3 | 三(消)行罚决字〔2021〕0083号 |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0004422-01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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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 详情 |
4 | 三卫公罚〔2020〕41号 |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
三门某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罚款5000—9500元”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游泳池2020年10月28日水样中1项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在收到我局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及时对泳池进行换水,经整改后,游泳池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决定给予三门某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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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详情 |
5 | 三卫公罚(2020)22号 |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
三门某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罚款5000—9500元”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游泳池2020年7月7日水样中1项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在收到我局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及时对泳池进行换水,经整改后,游泳池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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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详情 |
6 | 三(消)行罚决字〔2019〕0085号 | 三门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南路23号的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三门爱玛会文体展览产业有限公司,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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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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