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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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0245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4日上午10时30分许,民警对位于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A2301-2316号房的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管理的《出入库登记本》未落实双人签名制度,存在治安隐患,该公司的行为系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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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2 | 杭经开公(白)行罚决字[2019]50089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6日11时26分许,民警在对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A2301-A2316号的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4年5月5日、7月8日、2018年7月2日登记入库的7瓶重铬酸钾(AR,500g每瓶,目前已使用3瓶,库存剩余4瓶)易制爆化学品,已使用的3瓶中有100g未如实记录,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如实记录该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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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详情 |
3 | 秀洲环罚字〔2017〕112号 | 区环境保护局 |
2017年5月16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正阳东路199号的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涉嫌废水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对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入网口进行采样,经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水样pH值为5.11,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149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pH值标准为6-9、化学需氧量标准为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标准为300mg/L)。查实,浙江一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与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污水站运营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违法情况属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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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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