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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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085 | 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伍仟元整(5000元)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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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2 | 桂钦北运政罚[2020]00315号 | 钦州市钦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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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详情 |
3 | 桂柳城运罚(2020)106 | 柳城县交通运输局 |
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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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详情 |
4 | 防交罚03[2020]022号 |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
当事人所属公司钦州市城美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相片1份;(二)询问笔录1份;(三)勘验笔录1份(四)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五)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我单位决定给与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逾期不交罚款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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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详情 |
5 | 桂柳交综罚字〔2020〕1525号 | 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当事人韦力驾驶桂N65020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洛满东高速出口地点实施了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执法现场视频予以佐证。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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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详情 |
6 | 东运政罚〔2020〕C001号 | 东兴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经查,钦州市城美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钦州市城美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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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详情 |
7 | 钦南交罚〔2020〕73号 | 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 |
当事人韦股驾驶车号为桂N63561车辆,运输货物为石子;从钦北区那蒙往钦南区那丽方向行驶,于2020年3月31日21时50分,途经钦州至那彭线K5+300时被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查获,韦股的行为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3月31日经电子汽车衡对桂N63561车辆进行检测的检测单(1份);(二)2020年3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1份);(三)2020年3月31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四)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N6356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于2020年03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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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详情 |
8 | 桂钦南交罚(2020)稽041号 | 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 |
2019年4月30日,桂68227货车途经钦州市黎合江路段时,经运政执法人员刘镇旭、黎滨检查发现其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银河支行,账号为2107590729000001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钦南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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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详情 |
9 | 桂钦北运罚字[2019]00425号 | 钦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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