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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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1〕216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1、没收备样封存于当事人处的不合格服装20件;2、罚款22718.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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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2 | 杭江市监稽罚处〔2020〕25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货号为C2-AF9158的长款格子风衣6件;3、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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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详情 |
3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4012006020012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12日10时30分,当事人杭州天城路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119号衣之家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该处垃圾集置点内的一个黄色的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里投放了矿泉水瓶等可回收物,未按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当事人作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未起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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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详情 |
4 | ( 江 )应急罚〔2019〕208号 |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11月4日,经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递交的相关安全生产台帐资料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新招聘的员工岗前培训后未记录考核结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2019年11月5日,行政执法人员将你单位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局领导批准,作立案查处。2019年11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保安主管李琪、营业三部主管章莹(新招聘员工)进行调查、询问,作《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已查明:2019年11月1日,本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据“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对你公司现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因你公司未能提供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019年11月4日,你公司保安主管李琪向本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递交了相关安全生产台帐资料,经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新招聘的员工岗前培训后未记录考核结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后经调查、取证,证实你公司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确实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19年11月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未能提供“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等资料情况。2、2019年11月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你公司保安主管李琪向本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递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情况”,经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新招聘的员工岗前培训后未记录考核结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2019年11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保安主管李琪、营业三部主管章莹(新招聘员工)进行调查、询问,作《询问笔录》各一份。二人陈述,证明你公司确实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4、盖有杭州天城路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5、你公司保安主管李琪、营业三部主管章莹(新招聘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两名被询问人的真实身份信息。6、杭州天城路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对保安主管李琪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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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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