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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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1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在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城区(原江干区)九环路48号房屋(1号楼、2号楼、4号楼、5号楼、7号楼)部分用途。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补办手续或恢复房屋用途)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改正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十日内改正、15日内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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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2 | 杭江市监管罚处〔2020〕12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174216.40元,罚款87108.2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壹仟叁佰贰拾肆元陆角(261324.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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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3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8032006120021号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06日09时3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在九环路48号拍摄前期立案的栓钉刻画树木案整改照片时,发现该处两棵香樟树已不存在,且该处已种上两棵茶树。经询问后,当事人承认已将该处两棵香樟树砍伐。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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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详情 |
4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379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厂房及办公)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五阶次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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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详情 |
5 | 江城法罚字[2018]第41013054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江干区九环路48号的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自行改正、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十日内改正、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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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8〕14000034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厂房)5号楼部分内装修工程于2017年12月竣工后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场所属于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阶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生命制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8年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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