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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桐庐汇丰

    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路31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 3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3号被处罚单位: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社区桐庐县桐庐镇洋塘路311号负责人:倪正刚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019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半成品池(有限空间)未加盖盖板,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裁量基准: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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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1 详情
    2 桐公(北)行罚决字[2019]50697号 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3月26日15时,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对桐庐县桐君街道洋塘路xx号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报警装置等技术防范设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桐庐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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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6 详情
    3 桐城法罚字【2018】第8100146号 县城管局

    当事人建造的新发酵车间位于桐庐县城洋塘路311号。新发酵车间为钢结构,两层,于2014年4月建造,2014年12月完工,目前已投入使用。根据***出具的编号为桐测字201604第026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新发酵车间的建筑面积为554.94平方米。根据***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新发酵车间的评估造价为21.09万元。对于以上建设行为,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该建设行为未经审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侵害了城市规划许可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肆拾伍元整(210900元×5%=1054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账号:20100000363422600001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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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8〕0129号 桐庐县县公安局

    现查明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混合吸附车间电器线路未穿管敷设,责令其于2018年6月24日前整改完毕。6月27日进行复查时,发现吸附车间的电器线路未穿管敷设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混合吸附车间电气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止使用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混合吸附车间电气设备,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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