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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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桐城支行与李友东、张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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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81民初28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桐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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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30 |
2 |
宿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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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2民初24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宿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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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1 |
3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怀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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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2执恢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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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7-23 |
4 |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凌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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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25执922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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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5 |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小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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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02执异2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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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19 |
6 |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扬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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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03执恢78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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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5 |
7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韩明刚、汤旵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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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02民初15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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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6 |
8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怀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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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02执143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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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08 |
9 |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扬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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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03执恢78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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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31 |
10 |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乐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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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81民初3942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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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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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皖0803民初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被告- 张忠华 陈玲 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张忠秀 陈五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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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8-09-22 |
2 | (2018)皖0803民初3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张忠华 陈玲 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张忠秀 陈五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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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8-05-24 |
3 | (2016)皖0802民初588号 | 追偿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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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6-12-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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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881执3206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22 | 详情 |
2 | (2021)皖0881执2684号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02 | 详情 |
3 | (2021)皖0811执恢460号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2 | 详情 |
4 | (2021)皖0802执352号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5 | (2021)皖0802执恢48号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6 | (2020)皖0802执1743号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3 | 详情 |
7 | (2020)皖0802执1582号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8 | 详情 |
8 | (2020)皖0802执1484号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1 | 详情 |
9 | (2020)皖0811执恢328号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1 | 详情 |
10 | (2020)皖0811执恢327号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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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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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19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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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1968号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柴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司、赵永刚、孙媛: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本院定于2021年11月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偿还2015年8月28日借款利息(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为127743.5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复利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为49021.58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偿还2016年9月30日600万元借款本息(本金600万元,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为209319.0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为230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柴智、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柴智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处置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1、2、4#厂房(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155153、50155152号、50155150号)及位于安庆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B-9地块内(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第138号)的抵押物,并对抵押物处置、变现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家德福食品有限公、赵永刚、孙媛对第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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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立、邓元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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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6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立 邓元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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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邓元超: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立、邓元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立、邓元超对被告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7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立、邓元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200元,由被告安庆市宝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立、邓元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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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3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美祥、周瑞香、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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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6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周美祥 周瑞香 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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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庆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美祥、周瑞香、周杰: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美祥、周瑞香、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美祥、周瑞香、周杰对被告安庆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6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美祥、周瑞香、周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200元,由被告安庆强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美祥、周瑞香、周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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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4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吉伟、何招娥、朱结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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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6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汪吉伟 何招娥 朱结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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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汪吉伟、何招娥、朱结胜: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吉伟、何招娥、朱结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吉伟、何招娥、朱结胜对被告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7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吉伟、何招娥、朱结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200元,由被告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吉伟、何招娥、朱结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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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5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精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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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6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精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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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庆精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精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精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精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精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7200元,由被告安庆精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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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6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奥明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明生、夏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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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6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奥明贸易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明生 夏效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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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庆八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汪吉伟、何招娥、朱结胜: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奥明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明生、夏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奥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奥明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明生、夏效芳对被告安庆奥明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6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明生、夏效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奥明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200元,由被告安庆奥明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明生、夏效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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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7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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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6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 郑应中 李兰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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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对被告润景商贸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200元,由被告安庆市润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郑应中、李兰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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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8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尚鹏、徐庆和、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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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6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徐尚鹏 徐庆和 姚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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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徐尚鹏、徐庆和、姚琴: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尚鹏、徐庆和、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4093.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尚鹏、徐庆和、姚琴对被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尚鹏、徐庆和、姚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7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787元,由被告安徽君鹏机械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尚鹏、徐庆和、姚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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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9 |
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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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钱周 杨美红 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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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9270.84元及复利(截至2016年12月28日,复利为26885.49元;按流借字第201416913125-B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对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5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53元,申请费21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85元,由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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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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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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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民初7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钱周 杨美红 杨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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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杨美红、杨军:本院受理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流借字第2016169130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钱周、杨美红、杨军对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5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5100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500元,由被告安徽港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钱周、杨美红、杨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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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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