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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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市监二处字〔2022〕33号 | - |
药品广告不得含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使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热销等类似诱导性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2750元;(二)、处罚款5500元。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内容,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发布与审查证明文件内容不符的药品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与审查证明文件内容不符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如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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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详情 |
2 | 萧市监二罚字〔2022〕22号 | -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亦不得含有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上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二)、处罚款7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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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详情 |
3 | 萧市监二处字〔2021〕105号 | -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包含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二)、处罚款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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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详情 |
4 | 杭萧市管市监罚处〔2019〕1062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发布的“透古十八丹(舒筋活络丸)”非处方药(国药准字Z21020976)广告、“永寿康胶囊(灵芝北芪胶囊)”非处方药(国药准字Z20090741)广告和“版纳肾茶”非处方药(国药准字Z20026660)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36782.28元,并处罚款36782.2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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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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