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钢管

    青山钢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青田县温溪镇小峙工业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丽税一稽罚[2020]33 丽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一、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3月31日第628号记账凭证所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300143130,号码29165402),票面销货单位: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6年3月4日,货物名称:煤,数量:292.27吨,发票金额:177814.28元,税额:30228.43元,价税合计:208042.71元。经查,你公司和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直接业务往来。据你公司在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里表示,发票中注明的货物是你公司业务员与上门推销的供应商自行联系,购入试用,并作为原材料入了帐。货物由对方负责送货上门,货款以四张承兑汇票和一笔转账的方式付清。开票相关事宜也是当时业务员自行联系(目前该业务员已离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303000119121137573),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温州江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虚开。你公司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3月份通过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0228.43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0228.43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511.42元、相关教育费附加906.85元、地方教育附加604.57元(你公司已于2020年7月10日补缴教育费附加906.85元、地方教育附加604.57元)。你公司已将票面金额177814.28元列入“原材料”科目,期末结转进2016年营业成本。现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依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调增你公司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纳税调整后亏损5778937.37元,2017年进过一次自查,调增了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355264.76元,故2016年度可结转未弥补亏损为5423672.63元。你公司2017年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623846.18元,缴纳所得税额155961.55元。此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7814.28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22.84元(本次检查补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和),合计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98637.62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99659.4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55961.5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697.8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你公司在购买原材料煤过程中,由业务员自行对该笔业务进行联系,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核义务,对于接受这张发票的行为,属于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对你公司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以37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 展开
    2020-09-03 详情
    2 青公(网)行罚决字[2020]00672号 青田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19日09时许,青田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在网络安全检查时发现浙江青山钢管有限公司的网站www.tsi**han.net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存在大量安全漏洞未修补。经调查,浙江青山钢管有限公司网站创建后用于公司产品的展示,但长期未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也未对网站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综上所述,浙江青山钢管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采用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2020-06-19 详情
    3 青公(网)行罚决字[2019]51102号 青田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青山钢管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建设的网站(网址为www.t**shan.net),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指定机关办理备案,该行为已构成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2019-11-07 详情
    4 青地税稽罚[2016]7号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经我局于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9月9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5年12月为单位员工及外单位员工报销国庆旅游费用,金额总计22000元。你公司未将支付给4名本单位员工的旅游费用并入本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400元;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80元。2、你公司在2013年、2014年分别购买礼品265688.45元、41831.76元赠送客户,未足额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013年、2014年两年度合计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6695.76元。(其中:2013年22675.05元,2014年4020.71元)。3、2013年、2014年、2015年,你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实际结算的货物运输费用分别为4831401.58元、4435716.39元、3131301.60元。你公司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已申报缴纳“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1765.50元、1873.04元、223.44元。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2337.23元。(其中:2013年650.20元、2014年344.82元、2015年1342.21元)。4、2013年、2014年、2015年,你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金额分别为1560000元、1680000元、168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4920元。(其中:2013年1560元,2014年1680元,2015年1680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628.6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987.88元。以上罚款共计19616.5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青田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公司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田县地方税务局或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