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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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经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3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日23时10分,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康达路508号西侧规划支路(康达路--大运河路)工程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该规划支路(康达路--大运河路)路面水稳层铺设,施工工具是摊铺机一台、橡皮压路机一辆、铁制双滚筒压路机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拾辆,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9.4dB(A),超出该区域国家标准【GB12523-2011≤55dB(A)】14.4dB(A)。紧邻该工地东侧为平安物流仓库和浙江美浓世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西侧为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在建工地,南侧为康达路。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杭综执余责改字(2020)第000201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施工内容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所以到2020年9月2日23时50分停止施工。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了“2020年9月2日,你单位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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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详情 |
2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00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00号当事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91330624704501364U(1/10)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案由: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案2020年4月26日傍晚,古城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大洋西路伟星国宾台工地西门时,发现路口有泥土残留,随即对工地出入口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执法人员要求立即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2020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你并未整改。因该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临海市古城街道伟星国宾台的景观附属工程,2020年4月26日开始,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指使工程车从西门出入,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向现场负责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003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立即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2020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其并未整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两份,证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4月26日,向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2003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17时前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3、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此次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的当事人是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的时间、地点的内容以及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的事实。2020年5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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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3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3052005250030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由: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16日深夜,当事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运河街道永宁路(庙后村段)运河街道兴旺大道东延工程施工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该行为于当日23时10分被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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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详情 |
4 | 绍越公(东)行罚决字[2020]00886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25日,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下大桥工地招用流动人口郝士建进厂务工,而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下大桥工地未按规定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直至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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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详情 |
5 |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2234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号为A.1UH51蓝色轻型自卸货车空车,从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西路之江医院工地驶离时未经冲冼干净造成西湖区转塘街道枫桦西路之江医院工地大门口前路段路面污染,查处时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长4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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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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