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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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市监案字〔2020〕105号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捌万元(¥8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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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详情 |
2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928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928号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940D(1/6)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法定代表人:陈泰庆案由: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案2020年8月12日,接12345市长热线举报,称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存在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2020年8月13日22时,本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地存在夜间施工行为,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天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并于2020年8月3日开始进场施工。2020年8月5日开始利用夜间进行施工,2020年8月13日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台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且该夜间施工行为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情形。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362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8月14日18时前停止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进行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3、调查笔录1份,证明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当事人是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证明其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路与朝庄路交汇处(台州中学南)清华园项目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等事实。4、检验检测报告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0年8月13日晚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林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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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详情 |
3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85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85号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940D(1/6)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法定代表人:陈泰庆案由: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保持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浆水外流到大钓线,导致大钓线二十米左右的路段被泥浆水覆盖,造成出入口道路不整洁的行为。本局于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42号,但你单位逾期未改。因其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为了进一步查清你单位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6月2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施工由你单位承包,该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的卫生清洁工作由你单位负责。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未保持大田街道金桥郡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整洁,对你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42号。你单位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2份,证明你单位未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工地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20年5月23日17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542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于2020年5月23日17时前及时对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清洗,并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3、调查笔录1份,证明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整洁的行为当事人是你单位,证明你单位未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项目工地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2020年5月23日17时前自行改正等事实。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当,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在临海市大田街道金桥郡工程项目工地保持出入口道路整洁,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台州市城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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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4 | 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205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0〕第00205号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940D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案由: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案2020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锦绣时代苑项目部施工现场东门府园南路对车辆进行清洗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本局于2020年3月29日向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29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3月29日17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3月2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3月29日上午,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锦绣时代苑项目部施工现场东门府园南路对车辆进行清洗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被污染的城市道路约15平方米。本局于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29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3月29日17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3月29日,向当事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20]第0000295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3月29日17时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并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恢复道路原状。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锦绣时代苑项目部施工现场东门府园南路对车辆进行清洗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且当事人逾期未改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临海市大洋街道锦绣时代苑项目部施工现场东门府园南路对车辆进行清洗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污水流溢污染城市道路,且当事人逾期未改的事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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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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