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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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环定罚决字[2022]11号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根据信访投诉,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喷涂车间靠近大门方向第一、第四喷漆台处于喷漆状态,喷漆台未密闭,喷漆车间大门打开,厂区内有明显油漆味,喷漆台旁、车间墙边均有已开启的油漆桶。经调查,当日该公司使用的油漆及稀释剂VOCs含量(质量比)均超过10%。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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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详情 |
2 | 舟环定罚决字201921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35279305J法定代表人:刘建明地址: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外小岙2019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金塘镇沥港外小岙河道巡查时发现:你公司东北侧的一个雨水口有黄色油状物质流入河道,在河面上形成一条漂浮带。经查,由于你公司职工操作不当,擅自将洗过油漆桶的香蕉水倒入雨水管道,并最终流入河道,导致河道污染。当日流入河道的香蕉水共约0.5公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8张,证明2019年11月24日,由于你公司职工操作不当,擅自将洗过油漆桶的香蕉水倒入雨水管道,并最终流入河道,导致河道污染的违法事实以及当日流入河道的香蕉水共约0.5公斤的相关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9年11月24日,由于你公司职工操作不当,擅自将洗过油漆桶的香蕉水倒入雨水管道,并最终流入河道,导致河道污染的违法事实以及当日流入河道的香蕉水共约0.5公斤的相关情况。5、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舟环定改字〔2019〕37号),证明了,由于对你公司职工于2019年11月24日操作不当,擅自将洗过油漆桶的香蕉水倒入雨水管道,并最终流入河道,导致河道污染的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我局已责令改正。2019年12月18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定罚告〔2019〕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9年12月20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定罚告〔2019〕11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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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详情 |
3 | 定环罚字201925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735279305J法定代表人:刘建明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外小岙2019年4月18日,接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浙环督(舟)转〔2019〕04-417044号信访件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工人在2套有水幕处理设备的工位进行喷漆作业,喷涂车间内有较重的油漆味,产生的部分喷涂废气通过水幕处理设备处理后经屋顶烟囱高空排放。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的水幕处理设备无法对喷涂废气进行有效收集,且与你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不匹配,喷涂作业过程也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勘察(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的水幕处理设备无法对喷涂废气进行有效收集,且与你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不匹配,喷涂作业过程也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水幕处理设备无法对喷涂废气进行有效收集,且与你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不匹配,喷涂作业过程也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违法事实。2019年4月21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9]14号)、《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舟山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账号:4051010400213100000730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银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向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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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详情 |
4 | (定)安监罚[2018]20号 | 区应急管理局 |
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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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详情 |
5 | (定)安监罚当〔2018〕2号 | 定海区 |
违法事实及证据:null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场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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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详情 |
6 | (定)安监罚【2017】7号 | 区应急管理局 |
2017年2月28日我局职安科对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的油漆车间面(底)漆和修补操作工人、细作车间和砂光车间操作工人佩戴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口罩)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且部分工人未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口罩、耳塞)。该公司采购发放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口罩)无检验合格证明、无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无法提供接害作业工人领用防尘、防有毒有害物口罩的签名记录,无法提供工人岗前岗中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记录。该公司经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后,已知工作场所存在粉尘、有毒有害物,需要规范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并落实监督管理。且经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责令落实接害作业工人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佩戴使用,却始终未落实上述要求。故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书,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责令限期整改书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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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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