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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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富运罚决字[2019]第3301835119100078号 | 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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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详情 |
2 | 富运罚决字[2018] 第3301835118100034号 | 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8年01月23日15时20分,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城北停车场接收杭州市富阳区综巡办移交车辆浙A.8D151自卸货车,该车装载一车石子从场口镇化邦建材到大青鹳山搅拌厂,运费为10元每吨,经查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货字330183206010号,该车车辆登记证书核定货厢内部尺寸长8200mm,宽2300mm,高970mm,该车在货厢左右两侧及后侧各焊接钢板,加高货厢栏板,实际测得货厢内部尺寸长8200mm,宽2300mm,高1200mm,加高了230m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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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富运罚决字[2018]第3301835118100034号 | 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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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杭桐公路(非)罚〔2017〕100100014号 | 机动中队 |
2017年12月19日21时39分,车号为浙A2G361的车辆行驶在X503K0+150主线治超站时,经桐庐县公路管理段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7.9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21.9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富阳新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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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杭桐公路(非)罚〔2017〕100100013号 | 机动中队 |
2017年12月19日18时14分,车号为浙A0M539的车辆行驶在X503K0+150主线治超站时,经桐庐县公路管理段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4.90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00吨,该车超限18.90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富阳新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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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杭桐公路(非)罚〔2017〕100100012号 | 机动中队 |
2017年12月19日20时38分,车号为浙A2F251的车辆行驶在X503K0+150主线治超站时,经桐庐县公路管理段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该车重量超限,请前往就近治超站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8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25.8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富阳新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路侧电子情报板提示后,当事人未当场到就近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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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富城法罚字[2017]第11012392号 | 富阳市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0日17时30分,当事人杭州富阳新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代玉功驾驶车牌为浙A8D150的红色重型自卸车从从富阳区场口镇华邦建材有限公司满载泥沙出发,途径320国道-场口镇上庄路-百丈畈开发区,打算将沙子运输至百丈畈开发区进行倾倒。由于上庄路路面不平,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装运沙子装载的比较满,没有对整车沙子覆盖严密,导致沙子遗撒,造成路面污染长6米,宽1米。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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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富公(场)行罚决字[2017]10924号 | 富阳区区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22日至今,杭州富阳新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雇佣河南籍员工刘某某在公司务工,安排在公司宿舍住宿,但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2017年3月1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富阳新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富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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