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仙市监处〔2018〕91号 |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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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详情 |
2 | 仙市监处〔2017〕21号 |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13.70元;三、没收过期食品——劲爆鸡米花1袋(已拆封)、外婆肉圆1袋、香辣翅根3袋(已拆封)、黄金鸡米粒2袋(已拆封);四、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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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 详情 |
3 | 仙市监安洲处〔2017〕11号 |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不合格电磁炉2只;三、罚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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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详情 |
4 | 仙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7号 | 仙居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仙居县安洲街道穿城中路256、258号的仙居县百源超市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仙居县百源超市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全称: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帐号:1207051109049000961104101)缴纳罚款。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仙居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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