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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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综执罚字【2021】00093号 | 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市管理局 |
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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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2 | 淮开综执罚字〔2021〕00084号 | 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3日,本机关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开综执告字〔2021〕0008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你单位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日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依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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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3 | 淮城执开罚字〔2020〕21003号 | 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城执开告字〔2020〕21003号),你单位收到后,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活动,能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但已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结合《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JS080000CG-CF-0032,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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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详情 |
4 | 淮阴交道罚字[2020]00214号 | 淮阴区运输管理所 |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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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详情 |
5 | 淮城执开罚字〔2020〕 21058号 | 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城执开告字〔2020〕21058号),你单位收到后,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综合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贰佰圆整(¥2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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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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