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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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应急罚[2022]第2000012号 | 杭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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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 详情 |
2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2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2年01月02日14时56分,当事人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朗诗溪涧雅庐住宅项目一标段工地内出入口东西两侧各设置了一个棕色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桶,标识均错误,除此之外该工地全区域范围内未发现其他标识正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为该工地的施工单位。经查实,当事人是该工地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当事人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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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3 | 详情 |
3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1〕第03-107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18日16时00分,当事人在杭州临安区锦城街道杨临线朗诗·溪间雅庐住宅项目北侧的田地里设置了生活区,该生活区位于该住宅项目的工地红线外,当事人在该生活区办公室门口设置了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该生活区食堂门口设置了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该生活区宿舍门口设置了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经查实,该生活区内未发现有其他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当事人为该生活区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当事人为该生活区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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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详情 |
4 | 上虞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358号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城北55号地块江辰府工地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有关情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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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详情 |
5 |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34号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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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详情 |
6 | 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1]046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宁围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宁围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机场高架和通惠北路交叉西南角的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3月5日与流动人口艾某等人建立劳动关系。该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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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7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5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是萧山区萧政储出【2020】22号地块的施工方。2021年04月24日23时09分,因赶工期,现场正在进行4号楼、5号楼混凝土浇筑施工,当事人在未取得《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动用1辆混凝土泵车、4辆混凝土槽罐车等设备,施工工人5名进行夜间施工,现场进行的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于04月24日23时09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04月24日24时左右,当事人将该处浇筑施工完成后便停止了,并表示以后如工程需要夜间施工,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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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详情 |
8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7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荣科建设有限公司是萧山区萧政储出【2020】22号地块的施工方。2021年04月26日0时03分,因赶工期,现场正在进行4号楼、5号楼混凝土浇筑施工以及楼板吊装安装作业,当事人在未取得《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动用一台塔吊,一台挂车等设备,施工工人若干进行夜间施工,现场进行的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于04月26日0时03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04月26日01时左右,当事人将该处浇筑施工完成后便停止了,并表示以后如工程需要夜间施工,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当事人一年内在同一工地第2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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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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