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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丰建设

    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2-1004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丽建罚决字〔2022〕00002号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施工单位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涉案4幢楼工程造价14976365元的3%即449291元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史卫仁处单位罚款数额(449291元)8%即35943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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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1 详情
    2 丽莲公(万)行罚决字[2021]01622号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0日,浙江省丽水市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员工张XX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该人相关的入职信息。2021年7月13日被查获。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浙江省丽水市中和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在三日内将劳动者信息向公安机关报送且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的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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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详情
    3 丽莲公(万)行罚决字[2020]01515号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24日,中华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员工钟某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8月初该人从中华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离职,中华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且未告诉该人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审核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中华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在三日内将离职劳动者信息向公安机关报送且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的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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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8 详情
    4 杭江公(九)行罚决字[2020]02826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8月1日起,雇用流动人口胡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杭海路某号华丰建设工地为其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务工人员胡某某的相关信息,至2020年9月1日被九堡派出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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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1 详情
    5 象山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06号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执法巡查发现,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05月22日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00元整并限期15日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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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详情
    6 丽建罚决字(2019)第9号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议对其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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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8 详情
    7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12021909060018号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上述事实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规定,属于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另经查证,你(单位)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擅自从城市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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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详情
    8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12021907220025号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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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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