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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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981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桐乡市磊都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FG906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桐乡市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装运混凝土砂浆至杨家门工地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5日15时35分开始,车上装运的混凝土砂浆遗撒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北门直街与茅盾路交叉口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27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裁量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一日内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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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详情 |
2 | 嘉路政罚〔2021〕52409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9时50分,浙FG9070(3轴)行经S209(桐莲公路)桐乡方向K1+30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4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对朱旭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乡市磊都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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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3 | 嘉路政罚〔2020〕5296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9日14时26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0国道K153+200M巡查时,发现浙FN2038有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嫌疑。执法人员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对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桐乡公路管理中心站进行超限检测。浙FN2038为三轴货车,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257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的规定,浙FN2038车货总质量不能超过25000千克,其车货总质量超限2757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柳雄驾驶浙FN203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捌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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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详情 |
4 | 嘉桐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386号 |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0年11月30日12时30分左右,被处罚单位桐乡市磊都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邹大国,在桐乡市乌镇镇东怡路与龙翔大道交叉口南侧路段擅自排放混凝土搅拌车(黄色车牌浙FG9059)卸料后清洗产生的泥浆污水。其排放污水的区域长6米、宽1.6米,总面积为9.6平方米。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被处罚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一日内清理所排放的污水,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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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详情 |
5 | 嘉路政罚〔2020〕5287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7日22时0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盐线K53+400M对浙FN0937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刘小鲍,车辆所有人是桐乡市磊都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混凝土从桐乡到崇福,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桐乡公路管理中心站进行调查处理。12月9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12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朱旭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称重检测单复印件、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乡市磊都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持本决定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指定的代理银行或缴款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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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详情 |
6 | 嘉路政罚〔2020〕5286 |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7日21时0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盐线K53+400M对浙FN1708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国刚,车辆所有人是桐乡市磊都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混凝土从桐乡到崇福,桐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桐乡公路管理中心站进行调查处理。12月9日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12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朱旭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车辆称重检测单复印件、勘验(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玖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桐乡市磊都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持本决定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指定的代理银行或缴款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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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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