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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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婺卫传罚〔2022〕6号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金华市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XXXXXXXXXXXXXX现已查明:2022年04月14日,金华市XXXXXXXXXXXX公司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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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详情 |
2 | 金运政罚〔2022〕212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5日7时45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上岭殿村六部寺对浙G9UD09进行了检查,发现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违法。2022年1月18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对杨迪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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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 详情 |
3 | 金运政罚〔2021〕2156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7日4时42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上岭殿村六部寺对浙G16V62进行了工单核查。9月10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安全员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王旭军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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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详情 |
4 | 金婺卫传罚[2021]57号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539849056现已查明:2021年11月26日,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逾期未进行改正,共计9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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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详情 |
5 | 金婺卫当罚字[2021]第2000031号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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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6 | 金婺卫职罚【2021】6号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2021年9月10日,我局对金华市XXX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金华市XXX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内设预处理车间和生产车间。2、现场检查见该公司的预处理车间堆放木屑、贴有“危险废物”标识,内装有胶水和塑料杯的油墨桶数只、装有污泥和油墨的塑料包装桶一只,该车间涉嫌存在乙酸乙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3、现场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朱XX身份证复印件1份、盛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何X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9号预处理单”复印件1份、“物品领用登记表”复印件5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2021年9月13日,对该公司涉嫌未确保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确保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朱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何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10日《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5张;“2021年9月9号预处理单”复印件1份、“物品领用登记表”复印件5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盛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10日盛XX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9月13日受委托人何X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9月13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婺卫职罚告〔2021〕6号),告知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该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该公司“未确保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合议、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00元(陆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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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详情 |
7 | 金运政罚〔2021〕2142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6时30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上岭殿村六部寺对浙G1G9P5进行了工单核查,发现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浙G1G9P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疲劳驾驶。8月19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对王旭军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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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8 | 金运政罚〔2021〕2126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0日9时35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上岭殿村六部寺进行了检查,发现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违法。6月17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员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其他书证复印件、对王旭军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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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9 | 金市监罚字〔2020〕4058号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当事人违反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整改并主动清退相关多收款项,建议给予从轻处罚,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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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10 | 金婺运罚决字[2019]第3307025119100012号 | 金华市婺城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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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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