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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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南 )安监管案〔2018〕52号 | 区应急管理局 |
2018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和硫酸,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但未在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局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安监管责改[2018]728号)。2018年11月5日,本局就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和硫酸,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但未按规定在该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询问笔录2份,证明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和硫酸,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但未按规定在该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和硫酸,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但未按规定在该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安监管责改[2018]476号),证明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目录》复印件,证明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储存使用的硫酸、双氧水属于危险化学品。证据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2018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安监管罚告[2018]52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奕,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对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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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详情 |
2 | 嘉南公(凤)行罚决字[2018]11915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8月12日,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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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嘉南公(新兴)行罚决字[2017]12217号 |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5日向嘉兴市群合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的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的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于2017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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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7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1幢的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消控室内只有一人值班且未持证上岗,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嘉兴市华梦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6年1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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