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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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48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长安镇新潮路浙江正事达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内年产40万套智能家居产品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新潮路一侧围墙内,且未及时清运,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未遮盖建筑垃圾占地面积8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属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二条“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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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7 | 详情 |
2 | 余公(东)行罚决字[2020]06185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众安建设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以来雇佣他人工作至今,但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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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3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2279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0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对杭州钱塘新区文淙北路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江山云樾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招聘的保安许某某未有保安从业证从事保安工作,并且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属于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和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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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4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0]02082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7月27日10时05分许,民警在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文淙北路银海街交叉口的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2020年7月8日雇佣的劳动者王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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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详情 |
5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0]0390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22日14时10分许、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22日14时10分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未按时将单位从业人员周某某和陈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周某某和陈某某动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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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6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094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415:30:00,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鹿城区公园路片区改造提升工程工地,工地施工有建筑垃圾(土方)外运,现场不能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2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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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详情 |
7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0]030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11日被查获时,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与蒋墩路交叉口西北角处的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劳动者杨**的相关信息。2020年6月11日10时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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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详情 |
8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195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2215:01:00,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环城东路鹿城区公园路片区改造提升工程工地,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6-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6-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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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详情 |
9 |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19]52180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29日被查获时,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与蒋墩路交叉口西北角处的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劳动者苟**的相关信息。2019年5月29日11时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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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详情 |
10 | 余城法罚字[2019]第51015606号 |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3月25日,我局余杭崇贤中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崇贤街道崇杭街陆家桥新苑北侧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工地围墙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工具为一台混凝土泵车和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环境噪声由施工工具运行过程中产生,执法人员在工地场界外进行噪声测试,测得环境噪声值57.2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2.2dB(A),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城法责改字(2019)第011497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施工工地的西侧是陆家桥小区,南侧是陆家桥新苑小区,东侧是崇贤一小,北侧是河道。2019年04月03日我局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2019年04月04日余杭区塘栖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2019年03月25日01时20分,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崇贤街道崇杭街陆家桥新苑北侧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我局未审批。”的反馈意见。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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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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