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盐卫职罚〔2021〕2号 |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
2020年10月15日,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陆某某等8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当事人单位内陆某某等6名劳动者在噪声超职业接触限值岗位上作业,但均未佩戴个人使用的防噪声职业病防护用品。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当事人未保持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正常使用状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就当事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的规定,就当事人未保持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正常使用状态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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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详情 |
| 2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20]01498号 |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05年,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架设的网站(www.lbjgkj.com)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于2020年11月16日因公安机关日常检查被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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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详情 |
| 3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9]50792号 | 海盐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单位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于2019年6月4日因公安机关日常检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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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详情 |
| 4 | 盐环罚字[2017]218号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7]218号当事人: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1812596T地址:海盐县西塘桥镇东海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周沈湘2017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西塘桥镇东海大道668号的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约5吨表面处理污泥(电镀污泥)暂存于污水处理设施压滤设备旁边。当事人涉嫌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本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05年12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紧固件、机械零部件制造生产。建设项目已经过环保审批和验收。表面处理污泥(电镀污泥)的废物代码是:336-052-17,暂存于污水处理设施压滤设备旁边,没有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暂存场所三防措施没做好,如周边未设置导流渠等。主要是当事人对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到位的原因。当事人在改正此违法行为的同时,需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4、当事人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批复、验收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竣工验收;5、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6、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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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7]10915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嘉兴市嘉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过氧化氢溶液:浓度:30%)、硝酸(浓度:68%)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账号:1936010104000856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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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盐环罚字[2016]176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6]176号当事人:浙江中航来宝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1812596T地址:海盐县西塘桥镇东海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周沈湘2016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决定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前身为浙江来宝五金制造有限公司,2010年4月更名为现名,主要从事高强度紧固件的生产和销售。生产中产生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当事人建有固废专用仓库1个,固体废物主要有污水处理污泥、磷化渣、废酸、废油、槽脚等。污水处理污泥产生量约30吨/月,委托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废酸产生量约100吨/月,委托嘉善水立方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废油产生量500公斤/月,委托嘉兴市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处置。磷化渣产生量约200公斤/月,目前暂存在危废仓库内。当事人2014年度、2015年度未建立危险废物磷化渣管理台帐,未按要求向本局进行申报登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6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函复印件、试生产函复印件、延期验收申请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7、电镀污泥产生、处置明细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8、海盐县工业固体废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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