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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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47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30日11时41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在玉林农业学校路段检查发现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海文驾驶车牌号为桂K-50132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该车核定线路为容县至玉林,停靠站点为北流,玉林农业学校路段不是该客车的停靠站点,违规上客9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桂K-50132)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9月3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10月2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5013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7.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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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44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30日11时4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在玉林农业学校路段检查发现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武龙驾驶车牌号为桂K-B120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该车核定线路为容县至玉林,停靠站点为北流,玉林农业学校路段不是该客车的停靠站点,违规上客10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桂K-B120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9月3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10月2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B1207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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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43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30日11时4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在玉林农业学校路段检查发现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李孟驾驶车牌号为桂K-76703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该车核定线路为容县至玉林线,停靠站点为北流,玉林农业学校路段不是该客车的停靠站点,违规上客5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桂K-76703)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9月3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10月2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76703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7.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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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45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月15日17时2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詹永英、钟彦在玉林市农业学校路段检查发现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吴昭海驾驶车牌号为桂K-9851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该车核定线路为容县至玉林线,停靠站点为北流,玉林市农业学校路段不是该客车的停靠站点,违规上客3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桂K-9851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10月15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10月2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98517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7.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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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42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30日11时5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在玉林市农业学校路段检查发现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李金昌驾驶车牌号为桂K-3586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该车核定线路为容县至玉林线,停靠站点为北流,玉林市农业学校路段不是该客车的停靠站点,违规上客8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相片2份。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桂K-3586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9月3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10月2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35867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7.相片2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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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详情 |
6 | 桂玉交运政罚〔2021〕146号 | 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30日11时4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杨家萌、唐旭龙在玉林市农业学校路段检查发现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杨洪浪驾驶车牌号为桂K-2613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该车核定线路为容县至玉林线,停靠站点为北流,玉林市农业学校路段不是该客车的停靠站点,违规上客12人。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相片1份。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桂K-26137)客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021年9月30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2.2021年10月27日由本单位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桂K-26137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涉案车辆的信息。4.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的信息。5.当事人自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内容: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驾驶员身份信息。7.相片1份。证明内容:确认该案件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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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详情 |
7 | 桂南交罚[2021]01215号 |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04月08日13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88号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德初驾驶桂K68826-大型客车,该车于2021年4月8日12时50分在江南客运站发班去往容县,站内配客21人,途经埌东客运站公交车站时招揽1名乘客上车去往容县,收取该名乘客80元运费,该车核定停靠站点为江南客运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视听资料1份、现场照片2张。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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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详情 |
8 | 桂玉容交运罚〔2021〕0062B | 容县交通运输局 |
当事人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桂K-67332)大型客车不不按批准的站点经营客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4月5日现场笔录1份;(二)2021年4月5日询问笔录1份;(三)2021年4月9日对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以现场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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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 详情 |
9 | 桂玉容交运罚〔2021〕0023 | 容县交通运输局 |
当事人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桂K-67232桂K-67216桂K-66927桂K-69519)大客车使用失效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1年1月19日现场笔录3份2021年1月20日现场笔录1份;(二)2021年1月19日询问笔录3份2021年1月20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月27日询问笔录1份;(三)2021年2月2日对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以现场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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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详情 |
10 | 桂玉容交运罚〔2020〕0067 | 容县交通运输局 |
当事人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桂K-69318大型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经营客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0月21日现场笔录1份;(二)2020年10月21日询问笔录1份;(三)2020年10月23日对广西容县通力三名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以现场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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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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