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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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51号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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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2 | 台港政罚〔2021〕018 |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4日,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收到台州海事局《违法案件移送通知书》。因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将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移交至本机关。《违法案件移送通知书》载明,2021年6月14日,当事人涉嫌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金双龙1”轮(总吨2315,载重吨3900T)。2021年7月19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浙江数字港航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发现当事人所有并经营的码头靠泊等级为1000吨级。7月1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委托公司管理人员苏子喜处理此案,执法人员收集了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码头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据。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苏子喜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收集了装卸费用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2021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码头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浙临机617船靠泊在码头,检查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确定该船载重吨为617吨。执法人员拍摄了整改现场照片,并对《船舶营业运输证》、船员身份证等证据材料进行采集核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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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3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591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591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9812051E法定代表人:陈增国联系电话:1555862366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上辇村经查明,2020年10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陈阿福和王天君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在黄岩模具博览城南侧道路上,进行冲洗水泥搅拌车有损道路的作业。本机关已于2020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发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在道路上从事冲洗有损道路的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607号),当事人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附:《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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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详情 |
4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34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34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9812051E法人或负责人:陈增国联系电话:1386761366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上辇村2020年9月15日11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黄岩区西城街道金带路路段时,发现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32821混凝土搅拌车正在道路上行驶,该车辆轮胎带泥污染路面约15米。经查,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32821混凝土搅拌车是将混凝土从中粮瑞府工地运到江口芦村消纳。由于出工地时冲洗设备坏了未清洗车辆导致轮胎带泥,污染路面约15米,损害城市道路。本机关已于2020年9月15日责令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适格;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托人王志浩在整个案卷中签字有效;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和车辆轮胎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违法事实;四、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编号:〔2020〕031318)一份,证明本机关已于2020年9月15日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五、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受托人王志浩承认当事人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六、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J32821车辆是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421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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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详情 |
5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51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351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陈增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9812051E联系电话:13867613668住所地/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上辇村2019年5月14日16时05分,执法人员巡查至黄岩区天长南路时,发现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50018混凝土搅拌车轮胎带泥正在道路上行驶,损害路面长约40米。经查,运输车辆从黄岩区旗隆工地卸完后,空车出工地时,未对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导致车轮带泥上路。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14日责令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338号),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亚东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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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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