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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瑞融资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2号楼2区A区A37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9
    • 送达公告 224

    法律诉讼20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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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执870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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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8-12 2021-10-15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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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03执16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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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2021-09-26
    3

    焦棋与王劲虎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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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2302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焦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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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2 2021-07-02
    4

    罗国龙、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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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罗国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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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9-29
    5

    朱明、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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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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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9-29
    6

    李敏青、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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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敏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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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9-29
    7

    廖颖莉、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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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廖颖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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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9-29
    8

    陈欣、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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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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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9-29
    9

    梁淑明、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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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5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梁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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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9-29
    10

    冯志平、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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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冯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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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9-29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106民初2369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光辉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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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失信被执行人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06执20217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12 详情
    2 (2021)粤1971执8700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3-04 详情
    3 (2021)粤1971执7194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26 详情
    4 (2021)粤0703执164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08 详情
    5 (2020)粤0784执3332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29 详情
    6 (2020)粤0784执3025号 鹤山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12 详情
    7 (2020)粤0106执452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0-01-08 详情
    8 (2020)粤0106执234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0-01-06 详情
    9 (2019)粤0106执16429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24 详情

    送达公告22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5执25673号张怡鑫与王劲虎、涂晓敏、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易站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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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执2567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张怡鑫 被告- 涂晓敏 王劲虎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易站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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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25673号王劲虎、涂晓敏、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怡鑫与被执行人王劲虎、涂晓敏、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易站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传唤你方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528、83005682、83005527或12368留言);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540764522021-10-1117:20:16:0联系人:刘婉(2021)粤0105执25673号张怡鑫与王劲虎、涂晓敏、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易站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王劲虎、涂晓敏、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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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2

    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涂晓敏、龚子杰、广州荣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鼎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丽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慧娟、张坚卿、浦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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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92民初14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鼎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丽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浦新苗 涂晓敏 龚子杰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张坚卿 张慧娟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荣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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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涂晓敏、龚子杰、广州荣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张慧娟、张坚卿、浦新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涂晓敏、龚子杰、广州荣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鼎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丽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慧娟、张坚卿、浦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61166.85元;二、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展期内利息为187193.47元;2、截至2019年5月31日,逾期利息为345075.85元;3、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561166.85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广州荣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鼎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丽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或权利(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编号为05327571000635070085、05327131000635065461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记载的应收账款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依据本判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五、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涂晓敏、龚子杰对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三项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涂晓敏、龚子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江西赣江新区江铃鼎鑫网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5086元,由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涂晓敏、龚子杰、张坚卿、浦新苗、张慧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蒋权联系电话:0791-838599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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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3

    (2021)粤0106民初26520号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与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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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65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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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6520号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与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的物业服务管理费25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服务管理费之日起的违约金(2019.3.6-2019.3.31)为663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3月的电费1633.38元;以上三项合计为人民币27796.38元。4.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515242021-09-1415:46:06:0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26520号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公司与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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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4

    (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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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马永德 张载潜 张方明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会兰 张载彭 涂晓敏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刘志波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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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张载彭、张载潜、马永德、涂晓敏、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项合计人民币10502118.92元;二、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暂计10239.56元(逾期还款利息分笔分段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日,以人民币12796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124.76元;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27965.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31日,以人民币6511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3.48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5112.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9日,以人民币6725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5.57元;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7253.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4日,以人民币65014.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3.38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5014.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01月25日至2021年01月27日,以人民币6722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5.54元;自2021年0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7224.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03月11日,以人民币1010954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9856.8元;自2021年0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109547.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三、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履约违约金人民币1050211.89元;四、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五、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担保费;六、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述1、2、3、4、5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承担担保责任的违约金(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502118.92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计算);八、判决原告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谷大道以东、机场高速北延线以南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判决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若有)等费用。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1612570.3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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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5

    (2021)粤0106民初11609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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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160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马永德 张载潜 张方明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会兰 张载彭 涂晓敏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刘志波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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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1609号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项合计人民币18732435.80元;二、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暂计13750.78元(逾期还款利息分笔分段计算,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2日,以人民币91246.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66.98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91246.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日,以人民币91201.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66.95元;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91201.9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31日,以人民币8825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64.79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88259.9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9日,以人民币96991.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71.20元;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96991.0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5日,以人民币8225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60.38元;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82255.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7日,以人民币1091112.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800.95元;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91112.8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4日,以人民币17191368.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725%的150%标准计算,为12619.54元;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7191368.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三、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履约违约金人民币1873243.58元;四、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五、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担保费;六、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述1、2、3、4、5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承担担保责任的违约金(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8732435.80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计算);八、判决原告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谷大道以东、机场高速北延线以南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判决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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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6

    (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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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马永德 张载潜 张方明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张会兰 张载彭 涂晓敏 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刘志波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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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574号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偿款项合计人民币10502118.92元;二、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暂计10239.56元(逾期还款利息分笔分段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日,以人民币12796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124.76元;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27965.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31日,以人民币6511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3.48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5112.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9日,以人民币67253.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5.57元;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7253.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4日,以人民币65014.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3.38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5014.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01月25日至2021年01月27日,以人民币6722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65.54元;自2021年0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67224.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03月11日,以人民币10109547.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150%标准计算,为9856.8元;自2021年0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109547.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三、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履约违约金人民币1050211.89元;四、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五、判决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担保费;六、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述1、2、3、4、5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决被告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承担担保责任的违约金(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502118.92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计算);八、判决原告对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谷大道以东、机场高速北延线以南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判决被告广州德能热源设备有限公司、张载彭、刘志波、张载潜、马永德、张方明、涂晓敏、张会兰、广州美茵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槟榔西施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盛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若有)等费用。以上标的暂计人民币11612570.3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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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7

    (2021)粤0106民初16181号佛山市中迅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曹建红、吴春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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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18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中讯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曹建红 吴春燕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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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181号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曹建红: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中讯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曹建红、吴春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二、确认《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附件1项下租赁物所有权为原告所有,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所有权转移确认书》;三、判令被告曹建红、吴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8月30日10时45分在兴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635062021-06-1516:28:46:0联系人:梁敏仪、郭越(2021)粤0106民初16181号佛山市中迅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曹建红、吴春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曹建红: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梁敏仪、郭越电话:020-830066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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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8

    (2021)粤0117民初568号原告郭行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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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郭行方 被告- 涂晓敏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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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568号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本院受理原告郭行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行方清偿《借款合同》(编号:JRJZX-15130-26572)项下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6.6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星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539488612021-06-0215:54:38:921(2021)粤0117民初568号原告郭行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内,清偿,有限公司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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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9

    (2021)粤0117民初572号原告林为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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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林为元 被告- 涂晓敏 广东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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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572号广东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林为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为元清偿《借款合同》(编号:JRJZX-12264-23680)项下借款本金4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以6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54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2018年12月30日止,以48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林为元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539496422021-06-0317:08:44:951(2021)粤0117民初572号原告林为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逾期,被告,日内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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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10

    (2021)粤0117民初577号原告占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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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占婧 被告- 涂晓敏 广东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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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577号广东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本院受理原告占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7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占婧清偿《借款合同》(编号:JRJZX-12199-23590)项下借款本金1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以2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计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18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2018年12月30日止、以16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占婧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六月二日539496472021-06-0317:09:01:127(2021)粤0117民初577号原告占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逾期,被告,日内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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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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