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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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224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2021年05月06日09时18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田源路新安花园56幢路边时,发现该处有人派发印刷品广告。现场有三人在路边派发印刷品广告给路过行人,并将广告塞于路边车辆门把手、雨刮器上。该广告为铜版纸双面彩色打印,上印有“建德八佰伴”、“打造浙西一站式商业航母,建德八佰伴蓄势待发”等字样,以及八佰伴购物中心的业态图、效果图等,落款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电话。经询问派发传单人员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雇佣。执法队员询问地址后前往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路八佰伴销售中心,该处负责人承认传单为其雇佣人员派发。经进一步调查查明,上述传单印发人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王坚。2021年05月06日当事人为宣传洋安八佰伴购物广场、增加人气,安排人员在新安江街道田源路派发关于洋安新城八佰伴购物广场广告传单,于05月06日09时18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另经查证,2020年10月20日我局曾对当事人进行过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07号)。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规定,属于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结合《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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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2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123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2021年05月08日09时22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巡查至新安江街道法院路50号,发现有人左手持有印刷品广告单页,右手拎有一袋印刷品广告,从附近店内走出,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公务。经查,该派发人员系受江和城开发商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雇佣,在法院路对沿街商户进行派发,该广告为彩色双面打印,A3纸大小,正面为红底,上方印有“建德八佰伴、全国第32座八佰伴购物中心、2021年12月开业!”等字样,中间印有“八佰伴业态落位”等字样和各层业态效果图,下方印有“江和城”等字样,落款开发商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反面为红边白底,上方印有“打造浙西一站式商业航母,建德八佰伴蓄势待发”等字样和各地八佰伴内容介绍。后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巡查,发现锦江北路49号门把手、运管路5A幢信箱,均塞有该印刷品广告,现场已拍照取证。2021年05月11日执法队员现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274号),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到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杭州市和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坚,2021年05月08日该公司为宣传新开业八佰伴购物中心,雇佣人员在法院路、锦江北路、运管路等路段派发印刷品海报,被执法队员检查发现。另经查证,2020年09月30日我局曾对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进行立案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07号),2021年05月06日我局曾对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进行立案查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杭建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4-0224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的规定,结合《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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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详情 |
3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65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2021年5月3日09时2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安江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月坪路时,发现该处路边停车位内的机动车辆上有印刷品广告,执法队员上前勘查。经查,现场大部分车辆上均有印刷品广告,该印刷品广告为铜版纸质,A3纸大小,正面为红底,印有“江和城建德八佰伴”、“2021年12月开业”等字样,另印有八佰伴各层业态图;背面为白底,印有“打造浙西一站式商业航母建德八佰伴蓄势待发”等字样,另有关于八佰伴的各地介绍。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执法队员现场已拍照取证。2021年5月7日10时35分,执法队员找到负责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公务,并向负责人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446号),要求当事人到新安江中队接受调查。当事人逾期未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5月3日,当事人在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月坪路派发印刷品广告,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本市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禁止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及过街横幅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有关宣传物品。”之规定,结合《关于对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的通知》,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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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详情 |
4 | 城东所市监罚处〔2019〕043号 | 城东市场监管所 |
罚款:人民币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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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5 | 建城法罚字[2017]第21006786号 | 建德市城管执法局 |
单位名称: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强;职务:董事长;2017年07月26日10时15分,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队员依职权巡查至洋安社区滨江路(和园工地出入口两侧道路)时,发现该处道路两侧堆放有大量玻璃。经现场勘查,和园Ⅱ期工地大门左侧道路上堆放有两堆玻璃,一处长2.6米、宽0.96米,面积为2.50平方米,另一处长2.56米、宽0.9米,面积2.30平方米;工地大门正对面人行道上堆放有两堆玻璃,一处长2.46米、宽0.91米,面积2.24平方米,另一处长2.4米、宽0.91米,面积2.18平方米。四处玻璃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9.22平方米,现场已拍照取证。经调查以上玻璃为杭州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堆放在此,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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