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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湖温泉

    湖州太湖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梅洲路28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南太湖(消)行罚决字〔2021〕0109号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你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湖州太湖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湖州市八里店镇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账户名: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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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5 详情
    2 湖自然资规(吴)罚字[2021]第2000023号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二、没收非法开采违法所得,计人民币玖万肆仟玖佰零玖圆(¥94909元);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陆拾叁圆陆角(¥37963.6元);合计人民币拾叁万贰仟捌佰柒拾贰圆陆角(¥132872.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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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详情
    3 湖卫公罚〔2020〕15号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卫公罚〔2020〕15号案件名称:湖州太湖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太湖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7日,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州太湖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地址位于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梅州路288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游泳馆正常营业中,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5月14日至2023年11月07日。2、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对该游泳馆的泳池水质进行采样检测。3、现场拍摄照片2张。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8月21日,本委卫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了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8月7日采集的游泳池水菌落总数检测值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规定的卫生要求(检测报告编号:H20080342)当事人上述游泳池水菌落总数检测值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规定的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同时鉴于2020年8月21日本委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经营期间采集的游泳池水菌落总数检测结果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规定的卫生要求,并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三)游泳场所管理22.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较轻违法程度: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立案日期:2020年8月21日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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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详情
    4 湖公罚[2020]3号 市卫生健康委

    主要违法事实:于当事人经营的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正常营业中;酒店二楼、四楼、五楼均设有清洗消毒间,二楼消毒间内放有灰尘掸一只,电子消毒柜未通电使用;四楼消毒间内放有清洁用抹布、水桶,水池内放有拖把,电子消毒柜未通电使用;五楼消毒间内放有清洁工具篮、梯子,电子消毒柜未通电使用;酒店二楼、四楼、五楼均设有工作间,各工作间内均放有客服工作车,并设有货架,架上放有白色棉织品。当事人上述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试行)》中“一般程度(30%至70%)”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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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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