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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医院

    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西路91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虞卫传罚[2020]51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新冠病毒病原体核酸检测样本。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违法行为。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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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3 详情
    2 虞卫传罚[2020]57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上虞第三医院医疗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虞卫传罚[2020]57号绍兴上虞第三医院洁净手术室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0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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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详情
    3 虞卫传罚[2020]30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等案虞卫传罚[2020]30号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1.绍兴上虞第三医院洁净手术室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2.绍兴上虞第三医院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按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的违法行为。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行政处罚合并原则,决定给予你医院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0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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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详情
    4 虞卫传罚[2020]5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上虞第三医院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虞卫传罚[2020]5号2019年11月11日,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本机关及受委托监测单位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绍兴上虞第三医院开展监督检查,2019年12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送的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杭安康【2019】检字第2019110237、杭安康【2019】检字第2019110238),显示生物安全柜工作窗口气流平均风速为0.35m/s,不符合《∥级生物安全柜》(YY0569-2011)5.4.8中的相关要求。经进一步查实:绍兴上虞第三医院使用的生物安全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中相关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03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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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8 详情
    5 虞卫传罚[2019]29号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虞卫传罚[2019]29号2019年8月1日,绍兴市上虞区第三医院有限公司:1.未按《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在灭菌物品包装上标注完整消毒灭菌信息。2.医务人员卫生手消毒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19年10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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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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