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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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王夏飞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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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详情 |
2 | 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叶咏蓁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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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详情 |
3 | 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 | 宁波银保监局 |
罚款人民币66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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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详情 |
4 | 保监罚〔2018〕14号 | - |
一是太保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保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徐建国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彭屹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魏骄华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太保财险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陈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石可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金宝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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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详情 |
5 | 内保监罚〔2015〕25号 | - |
太保财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责令太保财险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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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 详情 |
6 | 保监罚〔2014〕5号 | - |
一、太保产险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太保产险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刘增波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太保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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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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