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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洁净环境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延伸段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4
    • 法院公告 20
    • 失信被执行人 2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0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6538苏州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席克忠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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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6民初6538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苏州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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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08-19
    2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姚伟建、钱惠民、宋开波、宋秀辉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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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6执631号之一 股东出资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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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17
    3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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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6执4911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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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5-06
    4

    苏州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席克忠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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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6民初1745号之二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苏州锦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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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3-29
    5

    昆山培雷特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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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6民初9416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原告-昆山培雷特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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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1-12 2021-03-10
    6

    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全承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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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6执恢363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城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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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0-12-31
    7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荣伟、宋秀辉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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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6执4716号 股东出资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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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7-30
    8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宋秀辉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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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6执4722号 股东出资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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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4-16
    9

    姚伟建与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钱惠民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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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终4453号 股东出资纠纷

    上诉人-姚伟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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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1-18
    10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净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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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6民初140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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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2-31

    法院公告2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被告-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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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非法院单位 七版 2020-11-10
    2 - -

    原告- 洁净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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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9-12-17
    3 -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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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六版 2019-01-07
    4 (2017)苏0506民初89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皋申油脂有限公司 宋秀辉 钱惠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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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G43 2018-06-19
    5 (2017)苏0508民初82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徐益清 被告- 宋秀辉 郝亚勤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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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52 2018-06-10
    6 (2017)苏0506民初89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皋申油脂有限公司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宋秀辉 钱惠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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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G01 2018-05-08
    7 - -

    被告-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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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4-24
    8 - -

    原告-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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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8-04-24
    9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徐益清 被告- 宋秀辉 郝亚勤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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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G16 2018-01-21
    10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皋申油脂有限公司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新净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钱惠民 宋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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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G22 2018-01-02

    失信被执行人20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苏0506执3826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22 详情
    2 (2019)苏0506执3760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8-16 详情
    3 (2018)苏0506执2490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6-07 详情
    4 (2018)苏0506执955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07 详情
    5 (2018)苏0506执954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2-07 详情
    6 (2018)苏0506执673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1-18 详情
    7 (2017)苏0506执4231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9-08 详情
    8 (2017)苏0506执3915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28 详情
    9 (2017)苏0506执3917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28 详情
    10 (2017)苏0506执3916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28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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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18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宋秀辉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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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宋秀辉:本院2018年12月26日判决的(2018)苏0591民初189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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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5
    2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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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18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宋秀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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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宋秀辉: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89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债权金额1314308.97元(包括借款本金122万元,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的利息32160.72元、罚息6853.49元、复利794.76元,律师费54500元);二、被告宋秀辉、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述债权在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70元,由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宋秀辉、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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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4
    3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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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18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宋秀辉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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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秀辉: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89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补充证据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逾期贷款(垫款)、欠息(费)催收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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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8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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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18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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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89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2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利息(含罚息、复利等,实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545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上午9时30分及第10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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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0
    5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开英、吴永军、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开凤、于明发、王玉玲、蒋志刚、陆大梅、昌国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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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园商初字第022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宋开英 吴永军 宋秀辉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开凤 于明发 王玉玲 蒋志刚 陆大梅 昌国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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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永军、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开凤、于明发、王玉玲、蒋志刚、陆大梅、昌国青:本院受理(2014)园商初字第022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开英、吴永军、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开凤、于明发、王玉玲、蒋志刚、陆大梅、昌国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2268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开英、吴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截至2015年8月19日的利息、罚息154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宋开英、吴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63700元;三、被告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宋开英、吴永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开英、吴永军追偿;四、若被告宋开英、吴永军不能如期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所列债务,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宋开凤与昌国青名下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桂苑二区15幢108室房屋(债权数额1600000元)、被告于明发与王玉玲名下坐落于本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上高路的房屋(债权数额2100000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债权数额2100000元)、被告蒋志刚与陆大梅名下坐落于本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越湖滨河名邸72幢301室房屋(债权数额1200000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78342元由原告负担342元,被告负担780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78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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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17
    6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开英、吴永军、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开凤、于明发、王玉玲、蒋志刚、陆大梅、昌国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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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园商初字第022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永军 宋秀辉 宋开凤 王玉玲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昌国青 于明发 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开英 蒋志刚 陆大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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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永军、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开凤、于明发、王玉玲、蒋志刚、陆大梅、昌国青:本院受理(2014)园商初字第0226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开英、吴永军、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开凤、于明发、王玉玲、蒋志刚、陆大梅、昌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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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30
    7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永军、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开凤、于明发、王玉玲、蒋志刚、陆大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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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园商初字第022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永军 宋秀辉 宋开凤 王玉玲 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于明发 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宋开英 蒋志刚 陆大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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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永军、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开凤、于明发、王玉玲、蒋志刚、陆大梅:本院受理(2014)园商初字第0226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开英、吴永军、宋秀辉、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开凤、于明发、王玉玲、蒋志刚、陆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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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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