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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南新

    东南新材料(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红十五路11100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1号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钱塘新区临江新城的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聚酯车间配料罐的转动轴缺少外保护措施,氨水罐装卸接口区域缺少有毒气体报警探头,液氮气化器出口管道缺少低温报警设施,氮气排放口不符合规范的要求,现场缺少氧含量检测探头。同时,重点监管的聚合反应现场操作人员首汉平、安秋、王胜旺、孔润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杭应急责改危矿[2021]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以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为由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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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详情
    2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1311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2日11时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对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红十五线往东到底的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际于2020年12月19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盐酸60瓶(规格500ml/瓶)30000ml,但该公司未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入库登记表上进行记录,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规定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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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详情
    3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0154号 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19日11时,民警在杭州市萧山区红十五线东末端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的化学品仓库检查时,发现仓库内存放着16瓶500毫升的浓度为30%的过氧化氢溶液,经查,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该16瓶过氧化氢溶液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并处责令五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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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0 详情
    4 大江东(消)行罚决字〔2019〕0092号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的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农二场房屋427号,法定代表人:王官军)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单位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交至萧山农商行义盛支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151877244001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江东聚集区大队 2019年7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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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详情
    5 大江东(消)行罚决字〔2019〕0093号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的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农二场房屋427号,法定代表人:王官军)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单位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交至萧山农商行义盛支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151877244001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江东聚集区大队 2019年7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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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详情
    6 大江东(消)行罚决字〔2019〕0091号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的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农二场房屋427号,法定代表人:王官军)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阶次,决定给予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东南新材料(杭州)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交至萧山农商行义盛支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151877244001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江东聚集区大队 2019年7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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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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