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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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北卫公罚【2021】77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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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详情 |
2 | 甬北市监处〔2020〕472号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3、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2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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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详情 |
3 | 甬北卫公罚[2020]53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第(二)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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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详情 |
4 | 甬北卫公罚〔2020〕30号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安排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元整(¥14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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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详情 |
5 | 甬北卫计公罚〔2017〕41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经营的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述罚款,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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