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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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破产上诉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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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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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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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阳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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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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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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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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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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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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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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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泰州市凯文酒店有限公司、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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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泰州市凯文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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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泰州市凯文酒店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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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泰州市凯文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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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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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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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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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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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泰州市申美五金物资市场有限公司与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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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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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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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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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8-09-11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市凯文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泰州坤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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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4 | 2018-07-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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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1202执2472号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0 | 详情 |
2 | (2019)苏1202执1983号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8 | 详情 |
3 | (2019)苏1202执1943号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4 | 详情 |
4 | (2018)苏1202执355号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5 | 详情 |
5 | (2017)苏1202执2918号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1 | 详情 |
6 | (2017)苏0404执2861号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08 | 详情 |
7 | (2017)苏1202执2248号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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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366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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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66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朱雯雯 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黄伟 杨建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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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668号朱雯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黄伟、杨建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638744元,支付逾期利息10000.27元(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年息2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到2017年5月3日,应支付到履行完毕之日止,已扣除保证金107100元),合计648744.27元;2、被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4259.76元;上述两项合计673004.03元;3、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黄伟、杨建珍、朱雯雯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确认租赁车辆牌照为苏M36162,苏M36265,苏M36268,苏M36266解放货车归原告所有;5、原告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以租赁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款;6、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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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2 |
(2017)浙0103民初367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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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67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朱雯雯 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黄伟 杨建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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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671号朱雯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黄伟、杨建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767517元,支付逾期利息11435.78元(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年息2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到2017年5月3日,应支付到履行完毕之日止,已扣除保证金122475元),合计778952.78元;2、被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7890.52元;上述两项合计806843.3元;3、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黄伟、杨建珍、朱雯雯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确认租赁车辆牌照为苏M35253,苏M35250,苏M35284,苏M35230,苏M35283解放货车归原告所有;5、原告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以租赁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款;6、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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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3 |
(2017)浙0103民初365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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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6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朱雯雯 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黄伟 杨建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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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659号朱雯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黄伟、杨建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430437元,支付逾期利息8284.14元(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年息2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到2017年5月3日,应支付到履行完毕之日止,已扣除保证金80325元),合计438721.14元;2、被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17956.73元;上述两项合计456677.87元;3、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黄伟、杨建珍、朱雯雯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确认租赁车辆牌照为苏M36008,苏M35998,苏M35989解放货车归原告所有;5、原告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以租赁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款;6、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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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4 |
(2017)浙0103民初366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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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66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朱雯雯 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黄伟 杨建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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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666号朱雯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黄伟、杨建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682321元,支付逾期利息11469.8元(从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年息2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到2017年5月3日,应支付到履行完毕之日止,已扣除保证金120525元),合计693790.8元;2、被告泓锦坤(泰州)公路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5507.89元;上述两项合计719298.69元;3、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黄伟、杨建珍、朱雯雯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确认租赁车辆牌照为苏M36196,苏M36117,苏M36126,苏M36128,苏M36072解放货车归原告所有;5、原告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以租赁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款;6、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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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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