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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沃谷农业

    北京沃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隐秀路1号大悦城购物中心B1-22号商铺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0〕066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作为定量包装商品销售者,其销售的两款涉案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均小于标注含量,该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之规定,属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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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详情
    2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0〕046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菠菜,经检测,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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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9 详情
    3 杭拱市监祥罚处〔2020〕047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将3袋超过保质期4天的壹格牌鳕鱼肠销售给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并取得谅解,及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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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5 详情
    4 杭拱市管和处字〔2018〕019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我们建议(理由和依据详见本案《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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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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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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