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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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0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中旬开始,在杭政储出(2011)44号地块文化旅游商业用房项目即杭州西湖区双浦镇禹洲滨天地内(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该项目人防工程于2016年10月31日开工,2020年7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备案登记)。为防止禹洲滨天地C2、C3、C4、C5号楼加装的观光电梯出现雨水渗漏,安装了地漏。为确保地漏正常使用,当事人对涉及上述4幢楼的观光电梯下人防工程顶板和墙体进行了穿孔接管施工。每幢楼的人防工程顶板和侧面人防墙体进行开孔,孔直径均为10公分,用PVC管穿过,连接上方地漏。当事人该行为,破坏了人防墙体,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降低。当事人该行为于2020年10月30日被西湖区人防办处理信访投诉发现,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我局。我局双浦中队队员于2021年1月4日10时30分到现场发现,C2#、C3#、C5#人防顶板已封闭,C2#、C3#、C4#、C5#楼人防墙体孔已封闭,C4#人防顶板尚未封闭,孔洞直径10cm,原有pvc管穿过,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出具了补强确认书(由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现场确认),中队于2021年1月14日复查确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完成了整改。根据征询意见函(西综执征函字[2021]第0000106号)中西湖区人防办意见,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应当从轻处罚。2021年1月11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对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16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轻微并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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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1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503200507001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因社区用房进出通道需要,于2020年3月18日开始,在西湖区双浦镇禹州滨之澜苑南区7幢南侧存在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于2020年3月23日9时25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经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其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为长10米,平均宽2.6米,面积为26平方米。经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现场,该城市绿地为一般居民城市绿地。经队员现场复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4日11时前未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3月2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2020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综执罚告字〔2020〕第240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请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元整(¥546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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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5032004280026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因设置停车位需要,于2020年3月6日开始,在西湖区双浦镇禹州滨之澜苑3幢南侧存在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于2020年3月13日15时2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经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其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为2块,分别为长20.6米,宽2.5米,面积为51.5平方米,另一块为长15.4米,宽6米,面积为92.4平方米,合计面积143.9平方米。经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现场,该城市绿地为一般居民城市绿地。经队员现场查看,当事人于2020年4月2日11时前未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3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2020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综执罚告字〔2020〕第2398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请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拾元整(¥3003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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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4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5032003260012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0日开始,为了统一车位,在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社区滨之江小区内45号地块内安排工人将原有规划绿地改变为车位,于2019年11月08日15时2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现场,当事人已将城市绿地改变为停车位。经现场测量,占用绿地的范围为长70米,宽2.5米,合计面积175平方米。经确认,该城市绿地为一般城市绿地,无石坎和护坡。经确认,其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现仍未进行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综执罚告字〔2020〕第2268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请求。2020年3月18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3675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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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详情 |
5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503200102001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10时开始,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禹州滨之江杭政储出【2011】45号地块占用枫桦东路边城市绿化。现场,当事人在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禹州滨之江杭政储出【2011】45号地块绿化带上开有一通道,通道上铺设铁板,该处原为城市绿地。经现场测量,其占用绿地为一般道路两侧有的公共绿地,被占用的范围为长16米,宽5米,合计面积为80平方米。经确认,其行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绿地为一般城市绿地。执法队员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当事人现已恢复原状。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6月1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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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6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5031908280020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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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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