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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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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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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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济南林拓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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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友辰五金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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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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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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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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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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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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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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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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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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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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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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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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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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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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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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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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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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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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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766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30 | 详情 |
2 | (2020)鲁0105执4910号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3 | (2020)粤0307执1644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7 | 详情 |
4 | (2019)粤03执315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3 | 详情 |
5 | (2019)粤0310执2047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3 | 详情 |
6 | (2019)粤0310执1375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4 | 详情 |
7 | (2019)粤0306执204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9 | 详情 |
8 | (2018)皖07执132号 |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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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47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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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75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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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757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475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475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因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716元(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4358元,由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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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2021)粤03执异2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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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2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博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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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236号深圳市沃博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李瑶、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博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郴州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内蒙古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执异236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深圳沃博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的4000022009200661742账户内资金2151782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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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3 |
(2021)粤0305执766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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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662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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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662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6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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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4 |
(2021)粤03民终475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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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75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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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757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诉人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475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由王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卫峰、审判员范志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04月07日15时4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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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5 |
(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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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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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38052.78元及利息(利息以708949.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29103.2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再追索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584号案件受理费2792.96元、18585号案件受理费3542.96元、18586号案件受理费2792.96元,均由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0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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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6 |
(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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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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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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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7 |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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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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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4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10民初3974号民事上诉状及证据材料。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19)粤0310民初3974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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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8 |
(2019)粤0310民初397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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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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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3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恒通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号码为210437650001220171110126811926的汇票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86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918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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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9 |
(2019)粤0310民初3976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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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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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6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号码为231330800100920171219139071764的汇票款3000000元,并以3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0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670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威能汽车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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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10 |
(2019)粤0310民初3974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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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97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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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974号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号码为230265104113620171228144639157的汇票款8130900元,并以81309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友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89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7578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联系方式:柴璐0755-23259174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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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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