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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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9-0021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所有的车辆(浙C11219)在温州市鹿城区海运路株柏公寓5-6幢西侧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车轮带泥污染路面,该车轮带泥运行痕迹从株百公寓5-6幢出入口出来,从南向北沿海运路污染路面,经测量,该处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长度为50米影响市容。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未在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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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4 | 详情 |
2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432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1月9日10时50分,当事人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15012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车从瓯海中心南单元F-01b地块西面大门开出,准备开回公司(潘桥街道横塘村碧云路88号)。在工地开出未清洗干净,导致轮胎带泥水。行驶在娄桥街道半塘街瓯海中心南单元F-01b地块西面,污染路面长度为15米。2021年11月9日12时50分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被我局立案查处过2次(原处罚记录:温瓯综执〔2021〕第06-0160号;温瓯综执〔2021〕第13-0433号)。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半糖街属于主要街道。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增加20%的罚款额度;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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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详情 |
3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433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1月9日10时10分,当事人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815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车从瓯海中心南单元F-01b地块西面大门开出,准备开回公司(潘桥街道横塘村碧云路88号)。在工地开出未清洗干净,导致轮胎带泥水。行驶在娄桥街道半塘街瓯海中心南单元F-01b地块西面,污染路面长度为12米。2021年11月9日12时10分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被我局立案查处过1次(原处罚记录:温瓯综执〔2021〕第06-0160号)。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半糖街属于主要街道。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增加10%的罚款额度;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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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详情 |
4 | 温路政罚〔2022〕038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7日10时58分,鲁HQK95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瓯海大道9K+300M处西往东方向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温州瓯海瞿溪顺得利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0.69吨。2022年1月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1月11日对被委托人李刚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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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详情 |
5 | 温路政罚〔2021〕03284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5日11时16分,浙C3138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瓯海区瓯海大道福州路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温州瓯海瞿溪顺得利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2.39吨。2021年10月2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对刘三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玖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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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详情 |
6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9-0699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百里东路属主要街道范围。经查询,当事人一年来同一违法行为在本机关有1次处罚记录,根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增加10%罚款额度。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18]14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减少10%罚款额度。当事人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两相抵消,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中关于“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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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详情 |
7 | 温路政罚〔2021〕03279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3日11时58分,浙C2982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瓯海区瓯海大道与福州路地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温州市瓯海瞿溪顺得利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5.57吨。2021年10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4日对郑兵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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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8 | 温路政罚〔2021〕03246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6日12时5分,浙C2373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瓯海区瓯海大道任桥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0.61吨。2021年9月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7日对李家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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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详情 |
9 |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60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19日15时48分,当事人在新桥街道六虹桥路与国鼎路交叉口六虹桥路路段使用一辆牌号为浙C5207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辆运输混凝土时,车轮上留有泥浆及泥块,在车行道上留下了车轮带泥运行的痕迹,污染路面长5米。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2021年7月19日16时20分经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已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此次属一年内第五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温瓯综法【2020】第013-124号、温瓯综法【2020】第013-145号、温瓯综法【2020】第013-152号、温瓯综法【2020】第006-189号),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新桥街道六虹桥路与国鼎路交叉口六虹桥路路段属于重要街道。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附件(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请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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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详情 |
10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5-0139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已查明: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使用车牌号为浙C50212混凝土运输车,从过境公路(自西向东)行驶途径里垟路至里垟桥路段时,混凝土搅拌车突发故障,发生断断续续的混凝土滴撒漏的行为,长度20米、宽0.5米,共计10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辆运输出现混凝土滴撒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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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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