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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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杨佩、张守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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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14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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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7 |
2 |
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颜倩、张守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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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13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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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7 |
3 |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杨佩借款合同纠纷(9177)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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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民初205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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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6-10 |
4 |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杨佩借款合同纠纷(9177)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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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3民初205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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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6-21 |
5 |
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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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7执3256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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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9 |
6 |
周勣与杨佩、张守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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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78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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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01 |
7 |
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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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7执339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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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1-30 |
8 |
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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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7民初408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白金汉爵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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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11 |
9 |
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颜倩、杨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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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民初56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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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2-14 |
10 |
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杨佩、张守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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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民初565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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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2-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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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07执3398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1 | 详情 |
2 | (2020)苏0507执3256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3 | 详情 |
3 | (2019)苏0507执3904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6 | 详情 |
4 | (2019)苏0507执2615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5 | 详情 |
5 | (2019)苏0591执3144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6 | (2019)苏0507执1995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04 | 详情 |
7 | (2019)苏0507执1930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30 | 详情 |
8 | (2019)苏0507执1465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2 | 详情 |
9 | (2019)苏0507执280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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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1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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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1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守供 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 杨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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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佩,张守供,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佩,张守供,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1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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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2 |
(2021)川0107执11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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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13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守供 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 杨佩 颜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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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倩,张守供,杨佩,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倩,张守供,杨佩,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1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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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3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宝时健家具有限公司、黄柱坚、张守供、杨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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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17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 苏州市宝时健家具有限公司 黄柱坚 张守供 杨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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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宝时健家具有限公司、黄柱坚、张守供、杨佩: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179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宝时健家具有限公司、黄柱坚、张守供、杨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1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暂算至2019年4月16日止的利息47306.25元、罚息74221.88元、复利2183.41元,以及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11201S11815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收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8438元。三、被告苏州市宝时健家具有限公司、黄柱坚、张守供、杨佩对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张守供、杨佩名下的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77号天亚水景苑118幢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额度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张守供以其名下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1200号1915室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额度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812元,由被告苏州龙森家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宝时健家具有限公司、黄柱坚、张守供、杨佩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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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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