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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四季

    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1-69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087号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约为13250平方米,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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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详情
    2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2012004070013号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05日09时53分,当事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江干区采荷街道杭海路69号常青市场三楼垃圾收集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勘查,此处有其他垃圾桶、易腐垃圾桶、可回收物桶。在易腐垃圾桶里有污染的塑料袋、一次性筷子的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当事人未能履行好监督责任。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一次被依法处理,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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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7 详情
    3 江(消)行罚决字〔2019〕14000417号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约为13250平方米,属于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市场,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六阶次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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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2 详情
    4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2011909050048号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24日10时10分,当事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江干区采荷街道常青市场6楼大食堂垃圾收集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在此处设置有一只绿色餐厨垃圾桶和一只黄色其他垃圾桶。在黄色其他垃圾桶里装有金属罐的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未监督好员工等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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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详情
    5 江城法罚字[2019]第11003691号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2月11日10时17分,当事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杭海路61-69号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六楼垃圾收集点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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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4 详情
    6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8〕091号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373.5元。此报告当否,请领导批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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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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