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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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209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在第一层部分消防通道上堆放货物,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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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2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39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2月07日10时2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678号意法鞋城1楼设置的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污染包装袋、一次性口罩、水果皮等物,水果皮属于易腐垃圾,故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管理责任人,未起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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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详情 |
3 | ( 江 )应急罚〔2019〕203号 |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8月28日,本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行政执法“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对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及2019年9月1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俞某向本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递交相关安全生产台帐资料,经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二份行政执法文书均由你公司副总经理俞某签收。后经调查、取证,证实你公司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确实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19年8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暂未能提供“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等相关安全生产台帐资料。2、2019年9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整改指令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2019年9月18日,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涉嫌存在“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等安全问题须协助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依据。4、2019年9月19日,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物管部经理李某、消防主管王某进行调查、询问,作《询问笔录》各一份。二人的陈述证言,证明你公司确实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5、盖有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6、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物管部经理李某、消防主管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两名被询问人的真实身份信息。7、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对物管部经理李某、副总经理俞某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明确授权物管部经理李某、副总经理俞某签收我局发出的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及接受调查、询问,并处理相关事宜。8、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二份,2019年1月至9月,你公司的《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复印件五份,证明你公司参加教育和培训人员及未如实记录新入职员工教育和培训考核结果的事实。9、对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及你公司物管部经理李某、副总经理俞某二人调查、取证时的全过程录像,可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符合行政执法各项相关要求,并证明当事人陈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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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4 | 江城法罚字[2019]第31002650号 |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23日14时0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杭州杨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贸鞋城发展有限公司三个单位将其包围的中心广场的绿地占用,共占用绿地1800平方米。其中当事人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占用绿地为九堡意法鞋城东门门口部分,现场正在浇筑混凝土,经测量,占用绿地长40米,宽15米,占用面积为600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圆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缴纳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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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详情 |
5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14000020号 |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第一层部分和第二层至第四层、第五层美食城部分区域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于2018年10月1日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六十三条第三阶次,决定给予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第一层部分和第二层至第四层、第五层美食城部分区域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第一层部分和第二层至第四层、第五层美食城部分区域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9年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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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详情 |
6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14000422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一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于2017年08月08日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建筑面积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7年9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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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14000364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三阶次,决定给予杭州意法鞋城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内的建设银行(账号为: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7年7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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