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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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05号 | 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22日10时11分,当事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余姚市阳明东路南侧、城东路西侧工地,将工地内部积水通过软管直接排入工地西侧的候青门江,系排水户未将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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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详情 |
2 | 杭富公(东洲)行罚决字[2020]02310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东洲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7月20日晚上,民警对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莱蒙五期巨匠建设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劳动者乔某等人的身份信息,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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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3 | 杭综执(钱)罚字〔2020〕第1310052005250028号 | 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被处罚人姓名: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30日23时50分,杭州钱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庄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杭州钱塘新区江东工业园区星央悦府房产施工路段时,发现当事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星央悦府房产工程工地内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经查,该夜间施工作业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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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详情 |
4 | 盐公(西)行罚决字[2018]50141号 | 海盐县公安局西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7日起,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务工人员高某中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时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8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国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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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详情 |
5 | 安执罚决字[2018]第0122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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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详情 |
6 | 安执罚决字[2018]第0088号 | 县城管执法局 |
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12时至同日12时50分使用抽水泵连接一条绿色水管将10#楼基坑内积蓄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大道雨水管网中,安吉大道为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后当事人于2018年1月13日12时50分在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大道碧桂园工地北侧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即停止该行为。当事人在复查过程中已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属于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行为。现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决定给予当事人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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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 详情 |
7 | 安执罚决字〔2017〕第765号 | 县城管执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执罚决字〔2017〕第765号当事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查明,当事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施工项目未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吉县昌硕街道禹山坞银润蓝城天使小镇岳麓院一期样板区工地建造9幢样板房,该9幢样板房建筑面积为980平方米,其中6幢房屋已结顶,3幢房屋已完成屋面支模,已完成岳麓院一期样板区工程量的80%。银润蓝城天使小镇岳麓院一期项目的总面积为10588.68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壹仟伍佰捌拾捌万元整(人民币15880000元)。后经安吉县住建局确认,该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询意见函、安吉县住建局函复、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工作证明、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施工单位委托人身份证、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企业资质等证据证实。现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或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吉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罚款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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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萧城法罚字[2017]第21040751号 | 萧山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12日10时17分,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浦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萧山区临浦镇临北路碧桂园越溪府项目工地南侧出入口,工作人员利用水泵将工地泥坑内的含有泥沙的积水抽取排放至工地外雨水井。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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